(2015)马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菊兰与马健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杨菊兰。被执行人马健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马健裁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责令被执行人马健裁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健裁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广西武鸣县新兴社区香山大道66号聚宝城18-1栋2单元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武房权证(2011)字第01101328**号]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健裁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健裁名下的位于广西武鸣县新兴社区香山大道66号聚宝城18-1栋2单元2××号房产[产权证号:武房权证(2011)字第01101328**号]一套。二、被执行人马健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健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马健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