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余爱勤与周才根、温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32号原告余爱勤,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周才根,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温华秀,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爱勤与被告周才根、温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爱勤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周才根、温华秀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爱勤撤回对周才根、温华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余爱勤负担。审判员江开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吴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