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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庄介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庄介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泰州路45号。法定代表人刘歆农,院长。委托代理人龚岘,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庄介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庄介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谈文荣人民陪审员  盛静安人民陪审员  林永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