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文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53号原告李文侠,女,1942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3号中国人寿大厦名义层2至9层,组织机构代码90288405-2。法定代表人周多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育刚,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正街4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4314-1。法定代表人秦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玉峰,该公司职工。原告李文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2.0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免交40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