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但武飞与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但武飞。委托代理人田耀先,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金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镇东路。负责人谢亚蕾,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祖波,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但武飞诉被告赣州恒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武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72元,由原告但武飞承担(已交纳)。审判长余俊人民陪审员黄毓人民陪审员武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谢思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