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六安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昌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昌放。被执行人:鲁学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金民一初字第01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号向被执行人王昌放、鲁学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昌放、鲁学勤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东都雅苑(香榭花城)14栋4单元302房屋(房产证号:经开字41294**),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昌放、鲁学琴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东都雅苑(香榭花城)14栋4单元302房屋(房产证号:经开字41294**)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