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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冬英、陈千福、陈福娣与被执行人潘兹慧交通肇事纠纷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冬英,陈千福,陈福娣,潘兹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徐冬英,女,1953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千福,男,1971年2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福娣,女,1972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潘兹慧,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冬英、陈千福、陈福娣与被执行人潘兹慧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兹慧现在在监狱服刑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卞卫明执行员  倪 智执行员  刘 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