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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藕团乡老里村二组与藕团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靖行初字第7号原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藕团乡老里村二组,住所地藕团乡老里村二组。负责人谢科本,组长。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藕团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藕团乡。法定代表人储琳,乡长。委托代理人陈冬林,藕团乡政协联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宗强,藕团乡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藕团乡老里村二组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藕团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被告对原告的诉求已立案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处理完毕,2015年9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藕团乡老里村二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藕团乡老里村二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藕团乡老里村二组负担。审 判 长  罗晓华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李运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严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