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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尚鹏与高台县思远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尚鹏,高台县思远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程尚鹏,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玉德,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台县思远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高台县巷道镇巷道村4社法定代表人郝力群,该××经理。委托代理人桑占荣,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尚鹏诉与被告高台县思远蔬菜专业合作社种植收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尚鹏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尚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尚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尚鹏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00元,退还其250元。审判员  胡晓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清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