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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汪莲英与马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莲英,马永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16-1号原告:汪莲英,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永根,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宜杰,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0516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担保房产。本案已结案并生效,现原告书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汪莲英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芜湖市东方红郡××#楼1-×××室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