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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与胡秀甫,张前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胡秀甫,张前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147号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组织机构代码79588328-0。法定代表人罗跃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秀甫,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前芬,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秀甫、张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