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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与邢龙、白慧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邢龙,白慧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447号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邢龙,男,汉族,住甘肃省高台县。被告白慧娟,女,汉族,住甘肃省高台县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邢龙、白慧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1503.5元,由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亦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