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2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与邢龙、白慧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邢龙,白慧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447号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邢龙,男,汉族,住甘肃省高台县。被告白慧娟,女,汉族,住甘肃省高台县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邢龙、白慧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1503.5元,由原告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亦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