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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异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辉茨机械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件申请执行人)闻自珍,辉茨机械部件(上海)有限公司,刘建民,林月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异字第8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异字第83号异议人(暨案件申请执行人)闻自珍,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沙山村东长组3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张敬龙(系闻自珍的丈夫),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辉茨机械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民。第三人刘建民,男,194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第三人林月娣,女,1950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本院在执行(2015)松执字第2656号闻自珍申请执行辉茨机械部件(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闻自珍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建民、林月娣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闻自珍申请称:被执行人辉茨公司在判决后故意注销公司,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故而申请追加刘建民、林月娣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辉茨公司以及第三人刘建民、林月娣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进行陈述。本院经审查查明,权利人闻自珍依据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辉茨公司支付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816.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以(2015)松执字第2656号案件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辉茨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辉茨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00元,股东为刘建民、林月娣,法定代表人为刘建民。2015年5月12日,辉茨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民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由股东刘建民、林月娣组成清算组,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2015年5月25日,辉茨公司被核准注销。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辉茨公司的股东在注销公司时明确: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然而,辉茨公司并未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工资差额7,816.50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据此,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刘建民、林月娣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建民、林月娣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建民、林月娣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闻自珍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816.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金贤审判员徐杰人民陪审员蒋雪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金 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