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程延松与陈建立、陈金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程延松,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志杰,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立,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金环,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延松与被告陈建立、陈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延松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延松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延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延松负担,款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缴交。代理审判员刘秀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陈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