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钦卫与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钦卫,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李钦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被告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布海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单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钦卫与被告浙江古纤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钦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钦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