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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泰龙诉河北省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北省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天高速ST13项目部目部、杨志君、于凤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泰龙,河北省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天高速公路甘肃段ST13标项目部,杨志君,于凤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陈泰龙。被告河北省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武。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南路171号。被告河北省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天高速公路甘肃段ST13标项目部。负责人夏宝国。住所地西河县十里乡砖厂。被告杨志君,系河北省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天高速公路ST13标项目石峡隧道负责人。被告于凤喜,系河北省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天高速公路ST13标项目石峡隧道工程采购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泰龙诉被告河北省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天高速公路甘肃段ST13标项目部、杨志君、于凤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泰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泰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泰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陈泰龙承担。审判员  王帆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