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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金炜因与陈瑞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金炜,陈瑞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沈金炜(一审被告),男,52岁。被申请人陈瑞和(一审原告),男,56岁。再审申请人沈金炜因与被申请人陈瑞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元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沈金炜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或其诉讼代理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丽娇审 判 员  罗 嫣代理审判员  余秋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