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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崔保银与李彬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405号原告崔保银,农民。被告李彬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保银与被告李彬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保银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保银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保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保银负担。审判长范慧新审判员常静人民陪审员李聚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