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綦法民初字第05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858号原告黎某某,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代某某,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公民代理。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曹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仕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