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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鸿强与李灶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卢鸿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619。被告李灶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925。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鸿强诉被告李灶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鸿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鸿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绍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