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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朝阳鑫顺电力劳保服装有限公司与李晓华、刘大宇运输合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鑫顺电力劳保服装有限公司,李晓华,刘大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朝阳鑫顺电力劳保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亚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盈,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李晓华,女,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刘大宇,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朝阳鑫顺电力劳保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华、刘大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刘大宇给付原告朝阳鑫顺电力劳保服装有限公司货物损失款171,426.76元及利息。被告李晓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864.5元,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1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