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解庆彬与刘大美、胡琳娜、胡琳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庆彬,刘大美,胡琳娜,胡琳曦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解庆彬。被告刘大美。被告胡琳娜。被告胡琳曦。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庆彬与被告刘大美、胡琳娜、胡琳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解庆彬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庆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庆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解庆彬负担。审 判 员  刘开军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刘宝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骆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