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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庄雁雁与庄达琦、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雁雁,庄达琦,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90-1号申请执行人庄雁雁,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庄达琦,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滨江产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15436815-8。法定代表人庄诸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雁雁与被执行人庄达琦、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庄达琦、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庄雁雁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400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庄达琦、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庄达琦的银行存款共计18419.3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9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庄雁雁12519.36元,被执行人庄达琦、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还余387480.64元及利息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表示,被执行人庄达琦长期外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正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还款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志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