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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吕金明、吕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03号原告:张海龙,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吕金明,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吕杰林,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龙诉被告吕金明、吕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杰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龙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杰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龙撤回对被告吕杰林的起诉。审 判 长  周林林代理审判员  葛 勇人民陪审员  王邦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