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仙菊与章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仙菊,章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427号原告:丁仙菊。被告:章日娟。委托代理人:陈华信。原告丁仙菊为与被告章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仙菊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章日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仙菊撤回对被告章日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仙菊负担。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优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