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铜陵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红友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保字第00067号原告:铜陵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富源达机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迎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芜湖华达塑胶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邹通寿。被告:邹红友,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红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领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红友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铜陵领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冻结或查封被告芜湖先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邹红友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