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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邱真华与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真华,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657-1号申请执行人邱真华,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纲,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邱真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琼山民二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邱真华支付工程款189806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邱真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2015年7月8日始,至清偿之日止,以迟延履行的金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3)向申请执行人邱真华支付案件受理费2049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3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中山路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中山路支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