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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某与孙某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申某。被告孙某。本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对原告申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衡桃民一字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对诉讼费数额,予以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审判长 高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