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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东联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自贡东联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泥塘湾筱溪街马槽塘一组糍粑坳138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杨向东,经理。被告自贡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南湖公馆2-1-7-12号。法定代表人项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东联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瑞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东联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东联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自贡东联泵阀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