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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监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侯延梅与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行监字第47号侯延梅:你与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固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不服,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但有正当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解释规定的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可归于行政机关的事由只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你认为超过起诉期限是由行政机关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查,行政机关没有限制你的人身自由,该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据此,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