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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尚凯诉游旋、陈畑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凯,游旋,陈畑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尚凯,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夏英,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旋,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陈畑曲,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尚凯诉被告游旋、陈畑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凯及委托代理人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旋、陈畑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被告游旋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息为3%。此后又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被告游旋、陈畑曲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借款到期后被告拖延还款,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114,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7,611.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协议书,借条,银行交易清单,离婚登记资料,短信记录。被告游旋、陈畑曲未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被告游旋出具借条向原告尚凯借款100,000.00元,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息为3%,按月支付。借款后,被告游旋支付8个月利息24,000.00元。2014年2月22日、3月11日被告游旋又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起诉来院。另查,被告游旋与陈畑曲于2012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6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被告游旋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陈畑曲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游旋、陈畑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尚凯借款114,000.00元及利息7,6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00元,诉讼保全费1,02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游旋、陈畑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慈云审 判 员  李东平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