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郭德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郭德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王冬梅,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夏津县。被告:郭德阳,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夏津县。原告王冬梅与被告郭德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我与被告在夏津回济南时拼车相识,双方在相识几个月且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份,在济南租房开始同居生活。于2012年11月12日在夏津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被告脾气非常暴躁,经常酗酒,性格多疑善变。我在网络公司上班,所挣工资全部转到被告的银行卡由被告保管,被告一直赋闲在家。2013年7月,我辞职,8月份原、被告开始利用被告先前注册的闲置的淘宝账号开始经营网店,支付宝账号均为被告及被告父母的名字,所有收入一直由被告保管。随着收入的增加被告脾气却越来越来暴躁,经营因琐事和我吵架,多次往死里殴打原告。2013年2月份,因被告同学在我们家聚会,被告同学走后被告用拳头猛击我头面部,造成我头面部肿胀好几天,结婚至今被告用拳头、椅子打我不下十几次,被告每次打了我都向我保证再也不打了,然而却一次比一次严重,被告凶残霸道,在我们经营网店中时常命令刁难原告,我们没有感情可言,与被告在一块没有安全保证。原、被告结婚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至今未生育子女。现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鲁AXM8**号宝来轿车一辆,被告在招商银行账户内13万元存款,被告母亲余额宝内10万元,被告名下期货账户中20万元。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也无和好可能,为此,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稳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所诉双方婚前不够了解不属实,原、被告认识近两年,同居一年半后,在彼此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才选择了结婚,婚后生活稳定,感情牢固。被告自大学毕业一年后一直从事自主电子商务工作至今,婚前原告除了在移动10086、慧聪网做过客服及前台外,没有其他工作,是被告手把手教会原告一些基本的电脑知识,婚后生活中每半月二十天,就会带原告外出游玩,生活和谐,日常生活中,夫妻偶尔因琐事吵架,但按照一般的生活逻辑,也属正常。其次,被告事业心、性格比较要强,婚前、婚后一直从事淘宝、百度网盟推广、网站建设工作,业余做期货投资理财,被告对自己及家庭要求较高,考虑到需要在济南买房子、也马上要生育子女。2015年以来,不管在精神上还是经济上,压力比较大,三月份以来基本所有的精力都放到了事业发展上,对原告缺乏必要的关心照顾,加上平时因为琐事及工作上的事发生口角,导致原告心态发生变化,以致矛盾升级。原告性格缺乏安全感,承受能力较差,再就是原、被告全天腻在一起,时间一长,难免烦躁。被告对原告一直感情较深,希望包容原告一切,给原告一个幸福安定的家庭。关于财产,期货账户中于2015年1月份投资20万元,5月份又向他人借款15万元,累计35万元,目前已经全部亏损。招商银行内的13万元存款,需要偿还15万元的借款。支付宝账户为被告母亲的所有,不属于原、被告财产。宝来轿车一辆属实。另外被告还因父亲看病欠下家庭债务6.1万元,原告自2015年6月1日离家后,被告离开济南多次找寻原告,暂停淘宝营业,截止今日共支出四、五万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8日,原、被告在从夏津回济南的车上相识,同年7月份,开始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7月,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2月11日,两人在夏津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3年8月份,原告辞职后,与被告在济南经营淘宝网店,作息时间不规律,工作压力较大,两人生活、工作的大部分时间都在一起。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同学在原、被告家聚会,当晚被告醉酒后嫌弃原告没有照顾他,打了原告,事后被告道歉,原告谅解后,两人和好。2015年元旦,原告生病,两人因被告是否关心照顾原告发生争执,2015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守着被告母亲发生争执。2015年6月1日,原告离开被告两人开始分居,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被告提交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近两年后结婚,婚前同居生活近半年的时间,应属婚前了解充分,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应视为建立了稳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自2013年8月份经营淘宝网店以来感情出现危机,被告性格及脾气出现急剧变化,但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的几次矛盾尚属于夫妻之间较为常见的矛盾,并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当然被告在争执中的处理方式应该受到批评,生活中亦应控制自己情绪,尽量不能让工作中的压力影响到生活,尤其像夫妻二人共同创业这样情况,更应该告诫自己,学会用正确的方式厘清生活和工作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发展事业,保持和睦的家庭。总之,两人之间的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两人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故以双方不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冬梅与被告郭德阳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兆可人民陪审员 孟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