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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商辖终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江苏科进商贸有限公司与江阴三六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三六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科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辖终字第00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三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伞墩东路5号-1。法定代表人陆卞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科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州经济开发区梅兰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蔡龙英,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江阴三六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科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进商贸公司)加工合同���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三六机械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各地人民法院起诉”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上诉人三六机械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是“各地人民法院”,而非“各自人民法院”,“各地人民法院”是不特定的法院,不一定与本案有实际联系,不能适用上述民诉法解释。综上,三六机械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管辖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上诉人请求:1、撤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74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书面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各地人民法院起诉”,其约定的真实意思是当事人双方可向其双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周 红 梅代理审判员 ���霄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慧 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