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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晶昌与庄洪枝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晶昌,庄洪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982号申请执行人李晶昌。被执行人庄洪枝。上列当事人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3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每年8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至本息偿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