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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桂泽与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泽,戴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063号申请执行人周桂泽。被执行人戴国庆。关于周桂泽与戴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国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另案拍卖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另案拍卖之中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09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