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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知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247号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国。委托代理人:王红。被告:绍兴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铁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