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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天军与周天万、倪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军,周天万,倪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218号申请执行人周天军。被执行人周天万。被执行人倪海红。周天军与周天万、倪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天万、倪海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天军借款本金400000元,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被执行人周天万、倪海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天军于2014年4月10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在我院辖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将案件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倪海红的位于淮安市淮阴区国华御景园小区16-604室房屋,但该房屋暂不便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天万、倪海红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有一处不便执行的房屋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周天军发现被执行人周天万、倪海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天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