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左宇轩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宇轩,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396号原告:左宇轩,男。法定代理人:左故军。委托代理人:杨国民,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沈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叶,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宇轩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宇轩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宇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左宇轩承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