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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五丈原镇。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张军录人民陪审员  袁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