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五丈原镇。被告高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张军录人民陪审员 袁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