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志业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顾俊波、穆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业,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顾俊波,穆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王志业,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勋县。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负责人:袁静波,经理。被告:顾俊波,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穆正,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业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顾俊波、穆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玉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上官东升-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