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非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非,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5302号原告王非。委托代理人武洁馨,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琳。原告王非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非委托代理人武洁馨,京东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非起诉称:我毕业于中国戏曲学院舞美系,于2010年1月起开始创作Q版古代人物服饰形象系列美术作品并在豆瓣、新浪微博上发表。其中一幅名称为《贵妃舞蹈》的美术作品是我2011年3月创作并发布在豆瓣、新浪微博上。京东公司未经我的许可于2015年春节前夕在其网站(域名为jd.com)首页上私自改编使用该作品制作了“京东家电,狂降五折起”的宣传广告,宣传其公司业务。我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京东公司未经我的同意擅自使用我的美术作品,大幅删除、改编用于商品促销活动,使得创作思路源于历史中关于杨贵妃和安禄山善舞胡旋的描述变成了杨贵妃的单纯商品促销广告,严重背离了我的创作意图,侵害了��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京东公司因著作权侵权多次被追究民事责任,应当予以从重确定赔偿数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京东公司在京东商城网首页或者《北京青年报》等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我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我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7126元。京东公司答辩称:第一,我公司使用图片没有过错,但愿意为此支付相应的对价。我公司使用的图片是通过百度图片获得,获得渠道不违法;王非将其作品发表到网上进行展示没有权利声明,涉案作品是否是王非创作无法确认。第二,我公司不同意在京东商城首页刊登道歉声明,但是如果法院认定我公司需要道歉的话,同意在包括《北京青年报》等报纸媒体道歉。第三,王非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我公司的使用行为没有对王非���成任何经济损失;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独创性等条件与要求的经济损失严重不符;我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位置不显著,在广告展示框内有6幅滚动展示的图片,涉案图片是其中的一幅;我公司使用图片的时间很短,仅使用7天。第四,王非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依据不足,律师并非强制代理,其也未提供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综上,我公司不同意王非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登录王非的豆瓣网账号,进入“我的相册-历史小淫”,显示有其主张权利的图片。该图片左部分是唐朝服饰的贵妃和一男子共舞,右部分是六个乐师演奏,图片上有“燕王WF”的印章。图片下方载明上传于2011年3月16日,25233人浏览。该相册亦显示有多幅着古代服饰的Q版人物形象。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为证明上述图片的著作权权属,王非还提交了新浪微博的截图、该图片的电脑源文件。域名为jd.com的网站是由京东公司开办经营。2015年2月4日,登录该网站,在首页上部居中的广告框内显示有涉案图片,左部分是着唐朝服饰舞蹈的女子,该人物周边有对话框“哎呦喂又打折了”、“我要扫货了”,有“年货”、“五折天”字样和红包的图像,右部分是“京东家电狂降五折起”等字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王非为上述两个公证支出公证费2126元。将涉案图片与王非主张权利的图片比较,从整体构图上看,贵妃的形象除了涉案图片没有飘带之外,其余均一致,涉案图片删除了与贵妃共舞的男子及六名乐师的形象,删除了“燕王WF”印章,增加了文字及其他图像;从颜色上看,贵妃服装的颜色不一致。此外,主张权利的图片较涉案图片清晰。为证明王非的历���人物系列绘画及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王非提交了《北京青年报》等报刊对王非的采访报道文章。2012年4月27日出版发行的《北京青年报》C2版刊登了题为《王非漫画让历史萌起来》,分为“画痴王非,非典型性学生时代”和“燕王WF,在网络上遇上传统文化”两个部分对王非学画的过程和以“燕王WF”为名在网上发表古代人物画像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在2012年11月30日和2013年7月12日出版发行的《北京青年报》上有两篇文章的配图署名为“燕王WF”。另查一,涉案图片已经从京东网站移除。另查二,王非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另查三,京东公司多次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查找相关作品修改后进行商业宣传而被法院判定承担侵权责任。以上事实,有光盘、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以及��方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王非提交了其主张权利的《贵妃舞蹈》美术作品的电脑源文件,该作品发表在其豆瓣网的个人空间上,同时该作品上以王非一贯的署名方式“燕王WF”进行署名,综上,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非系《贵妃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京东公司未经许可将王非的作品增减相关内容后,用于京东商城的商业宣传,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非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京东公司使用上述作品未给王非进行署名,侵犯了王非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同时,京东公司所作的改动导致涉案作品主题、人物结构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经达到了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侵犯了王非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是作者自行对作品进行修改或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用以保护作者修改自由以及排除对修改自由干涉的权利。京东公司的行为并未干涉作者的修改自由,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京东公司侵犯王非对于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王非要求京东公司在京东商城网首页或者《北京青年报》等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的请求,因京东公司同意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本院予以准许;对于王非主张的经济损失的金额,因王非的实际损失和京东公司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京东公司多次采用通过互联网查找相关作品修改后进行商业宣传的方式进行侵权,经生效判决仍屡禁不止,其侵犯著作权人权利主观恶意明显,理应从重确定赔偿数额;关于王非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的金额,确系维权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致歉声明的义务,向原告王非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非经济损失五千元;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非合理开支七千一百二十六元;四、驳回原告王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王非负担22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苏志甫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