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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韩坡、李淑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3069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长军,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坡,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淑侠,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宿埇行非审字第0010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韩坡、李淑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韩坡、李淑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坡、李淑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坡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冻结被执行人李淑侠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