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兵、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兵,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志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被告: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灼彬。被告: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莉。被告: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兵。被告:周志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兵、深圳市波音电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本斯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通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已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0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 勤审判员 余长勇审判员 郭宁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碧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