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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邢浩、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邢浩,李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宾县宾州镇胜利街。负责人,XX被执行人邢浩,女,1988年2月9日生,汉族,职员,住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十委六十三组。被执行人李立新,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浩、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像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工资已冻结,正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审判员 赵成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福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