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周昌明与攀枝花市星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明,攀枝花市星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周昌明,男,1966年2月14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星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吴春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昌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5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发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