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江庆伟与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庆伟,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201号申请人:江庆伟。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建军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忠。申请人江庆伟与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江庆伟称,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九龙生态居住园区四期工程由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2012年7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九龙生态居住园区四期工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进行了施工,并向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移交了工程。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申请人工程款162043492.9元。现申请人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13000万元的财产。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5000万元、4000万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庆伟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中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