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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环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车石安与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石安,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威环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车石安,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031961********,住威海临港区苘山镇中韩路*号*单元***室。被执行人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天衣轮胎(威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威环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被执行人名下的鲁K0Y5**号汽车及低压开关,因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低压开关被执行人正在使用不能处置,且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位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子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