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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罗椿脐,罗一元等与赵雪皜,铜梁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椿脐,罗一元,孙帮英,赵雪皜,铜梁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3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椿脐。法定代理人:罗一元,系罗椿脐之父。法定代理人:孙帮英,系罗椿脐之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一元。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帮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雪皜。法定代理人:赵兵,系赵雪皜之父。法定代理人:南颖超,系赵雪皜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梁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半月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清文,该校校长。再审申请人罗椿脐、罗一元、孙帮英与被申请人赵雪皜、铜梁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椿脐、罗一元、孙帮英申请再审称:1.一、二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错误。一审开庭审理没有询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剥夺了重新鉴定的权利。二审时申请重新鉴定,被二审法院以一审庭审笔录有记录放弃重新鉴定为由驳回。申请人不识字,不知道有这样的记录,为让当事人心服,应当重新鉴定。2.铜梁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应当承担本次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罗一元、孙帮英不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一、二审判决学校承担次要责任错误。罗椿脐、罗一元、孙帮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一、二审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是否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经查,一审时赵雪皜提交了重庆市铜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证明赵雪皜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在2014年9月9日第二次庭审时,一审法院询问罗一元是否对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罗一元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以其未举示充分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为由对罗椿脐、罗一元、孙帮英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罗椿脐、罗一元、孙帮英关于一、二审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错误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铜梁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是否应当就本次伤害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罗椿脐在上学经过学校操场时,被周边同学玩耍的玩具飞镖击中后,顺手又将玩具飞镖扔出,将一旁经过的赵雪皜的右眼击伤。事发时罗椿脐年满11周岁,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罗椿脐在被玩具飞镖击中后,应当知道继续投掷飞镖可能发生伤及他人的后果,但其仍然将飞镖随手一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赵雪皜的受伤,罗一元、孙帮英作为罗椿脐的监护人应对罗椿脐造成赵雪皜受伤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铜梁师范学校附属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内投掷玩具飞镖的行为,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决罗一元、孙帮英承担主要责任、铜梁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罗一元、孙帮英以其将罗椿脐送到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已经尽到监护责任为由认为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罗椿脐、罗一元、孙帮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椿脐、罗一元、孙帮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黄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治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