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长武与高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武,高忠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胡长武,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告高忠培,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武诉被告高忠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外打工不能及时应诉且有和解意愿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长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长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长武负担。审 判 长 阮荣明人民陪审员 姚家双人民陪审员 徐世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宣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