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诉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孙××,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